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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居住得起房间,政府推出了公租房,它是保障性住房福利的*产品,有了公租房,也可以让更多收入较低的病人住上舒适的新房,不过公租房也不是申请到了就是能经常住着,它也是有必须的时间期限的,那么公租房清退的条件有哪些呢?下面就随小编同时去看看吧。
公租房清退的条件讲解
租赁期限满了,承租人就应要退出公租房,若是想要续租,则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就指出申请,并在经过审核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有,重新签订租赁合同,并对于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。
若是承租人是通过购买、获赠或是继承等形式在市区内拥有住房,并且达到了政府查询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比例的,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。
承租人但凡有左右多个行为的,都需要解除相关合同,并收回公共住房,同时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:
1、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欺骗方法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;
2、转租、出借的;
3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用性质的;
4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;
5、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;
6、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退出规范
1、在合同期满后,承租人应在终止之日腾出住房,并且算清租金、水、电、气等相关费用,对于由于住房和设施有损坏、遗失的,承租人应恢复、修理和赔偿,在不符合租住标准且暂时无法退房的,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,在这个期间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比例的1.5倍计收租金。
2、对于承租人合同期到了,又不符合租住标准的,且不主动退房的,按照相关条例,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比例的2倍计收租金,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,需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